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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4 09:50:37 浏览次数: 【字体:

档案馆综合档案利用办法

    为了有效地利用和保护档案,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档案管理条例》、《我校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方式为查阅、借阅、摘录、复制、函调、成绩翻译等。档案馆根据利用者的利用权限和需要,负责提供、介绍相应的检索工具并指导利用者使用其查找、利用档案,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条 我校工作人员因公查阅其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档案,可持本单位介绍信,直接到档案馆办理查阅手续;若需查阅非主管业务部门的档案,须经该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 校内、外人员因私查阅档案馆保存的相关档案,必须持本人合法的居民身份证到档案馆办理查档审查手续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个人查阅有关本人或他人政治历史问题、处分、处理的档案,一般不予接待。
  第五条 凡查阅党委会、常委会、校务会、校长办公会会议纪录,须有查阅人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校办查阅需经校办主任同意,其它部门查阅需报请党委书记、校长同意后,限定性地阅读有关内容。查阅标有密级的档案、超越原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的档案,应由调阅人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介绍信,经档案馆馆长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六条 凡查阅科研课题档案,课题组人员可持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直接查阅。本校其他人员和外单位查阅时,须经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处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方能查阅,并按规定收费。
  第七条 借阅名人档案,必须经档案馆馆长审批,必要时须经本人同意,方能借阅。
  第八条 对所利用的档案需要摘录、复印、拍照、出具证明时,须经档案馆批准。所摘录、复制的材料必须忠实于原件,并经接待人员核对无误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馆藏档案、资料严格控制外借。校内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档案、资料时,应向接待人员出具署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再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及时归还。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对确需续借者,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严禁借阅者将档案、资料转借他人或带到公共场所。凡逾期不归还者,处以500元罚款,每超期一周,罚款数额递增100元。
  第十条 利用者查阅档案时不得吸烟;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严禁污染、涂改、圈点、抽页、调换及私自拆卷、带出阅览室;未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利用者之间不得擅自互换案卷阅览。阅、借档案造成丢失、损毁等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10000元的罚款。除罚款外,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利用者归还查、借阅的档案、资料时,必须由利用者和接待人员当面进行清点、检查,并履行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利用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档案馆所藏档案、资料(包括已开放的档案、资料),事先应征得档案馆同意,双方签订出版合同。如单方面擅自公布或汇编出版档案馆所藏档案、资料,档案馆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凡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 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终审: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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